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3)、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1)︱习题班-马兆瑞【案例一】(2016年2套)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问】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二】(2020年1套)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2019年5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月5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月18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问】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哪些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案例三】(2017年1套)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1m【解析】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有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原话复述)解析】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