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习题班-马兆瑞【案例】(2017年1套)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问】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案例】(2016年1套)甲公司要求乙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3万元,并告知乙医院,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台全新呼吸机,已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以补足漏发的呼吸机,其余则未作出回应。乙医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付的呼吸机。【问】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呼吸机,是否构成甲公司向乙医院的交付?并说明理由。1m【解析】甲公司构成向乙医院的交付。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原话复述)【解析】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话复述)13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习题班-马兆瑞【案例】(2017年1套)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2m13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习题班-马兆瑞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问】甲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并说明理由3m【解析】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根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脱手物。因此,转让人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标的物,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