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六章公司法律制【第四大板块】股本板块的重点:1.股东的资格确认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知识点一】股东资一、股东资格的确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1.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实际出资人要求成为股东的程序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后果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处理。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一股多卖的后果股权转让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知识点二】股东权一、表决权(见组织机构)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合累积投票权)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基础班-马兆第六章公司法律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内转)→无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外转)→受限制①转让条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②转让程序第一、股东应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其他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外部转让第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股权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④“同等条件”的确定第一、应考虑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章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第二、股东有撤回其股权转让的权利。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