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知识点二】保证一、保证人1.保证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保证人也可以为两人以上。2.对保证人的限制(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2)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二、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性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2.保证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3)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提示】上述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3.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注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