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就重大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立法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但是,却制定了包括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内的紧急状态法律,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不同的紧急状态时期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公民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总的来说,我国在紧急状态立法领域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一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一旦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复杂,就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二是有关紧急状态法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清晰,特别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行政紧急权力留下法律上的漏洞;三是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没有底线,这样造成了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济。所以,应当在总结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二是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贯彻法治原则,保障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也能够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消息来源:2003年05月08日12:11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