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依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3)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6)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0)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如,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不征税。(13)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二、利用合理捐赠进行税务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