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特征一、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一)责任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特殊性: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随社会法律制度的变化)(二)责任保险的特征1、为第三人利益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的限制2、民事赔偿责任的替代性: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强制性、优先性3、保险金额的限额性: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侵权责任制度第七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仅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法定”的民事赔偿责任1、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1)肯定说:(2)否定说: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仅局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合同责任的承保,应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3)折中说: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主要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之外,合同责任可以约定为责任保险的标的。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3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续)(三)责任保险的标的与被保险人的过失1、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要件:故意和过失IntentionalandNegligence;-故意: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谓之懈怠。2、侵权责任的种类-过错责任:包括一般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大陆法系)(1)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举证加害人的过错;(2)反证推定: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减免责任;(3)抗辩的理由: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4三、责任保险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一)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界定:受害人的范围(二)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1、明确第三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意义例如,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加害人)在事故中已经车毁人亡,受害人无法向加害人索取赔偿,同时因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又不能向保险人直接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要求,这对受害人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能免除相关的赔偿责任,对保险人来说是不当得利。又如,在涉及公众安全的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事故的发生而处于财务危机,丧失债务的偿付能力,受害第三人的赔偿利益惟有依靠责任保险才能获得满足。5(二)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