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未专门立法的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规划•一、行政规划的概述•(一)概念•又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序行使,而对姜磊一定时期内所要完成的行政工作及完成该项工作所必须的办法、步骤和措施等进行的设计与规划的指标体系和行为体系的总称。•(二)基本要素•是指一个完备的行政规划必须具有的各种基本因素。行政规划应当具备主体、期限、目的、事前的计划资格基本要素。•(三)行政规划的特征•1.综合性;2.法定性;3.裁量性;4.可变动性•(四)行政规划的分类•1.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范的行政规划和依据职权的行政规划;•2.效力强度:有强制拘束力行政规划和指导性行政规划;•3.法律效力范围:束己性和涉他性;•存在形式:法律法规性和行政规则性;•(四)行政规划的分类•1.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范的行政规划和依据职权的行政规划;•2.效力强度:有强制拘束力行政规划和指导性行政规划;•3.法律效力范围:束己性和涉他性;•4.存在形式:法律法规性和行政规则性;•5.是否可诉:可诉性不可诉性;•6.内容:行者你发计划、行政执法计划和行政组织建设计划;•7.性质:基本计划和实施计划;•8.法律约束:拘束性和非拘束性;•9.隶属性:上位计划和下位计划;•10.涉及领域:综合性和单一性;•11.发展步骤:目标计划、策略计划、政策计划、作业计划;•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和无法律效力。•二、行政规划的法律功能•(一)对行政主体的功能——目标预定性、协调性、集中事权和自律性•(二)对行政相对人的功能——获取行政信息、利益诱导•(三)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功能——行为指引、合力功能•三、行政规划存在的形式•1.计划、规划;2.提纲;•3.预算;4.方案;5.方针、政策;•6.措施;7.规程;8.工作要点。•四、行政规划的法律效力•五、行政规划的程序•1.规划调查程序;2.规划草拟程序;•3.征求意见程序;4.听证程序;•5.规划审定程序;6.规划审批程序;•7规划公布程序;8.规划变更程序•六、行政规划的变更、废止和瑕疵第二节行政指导•一、行政指导的概述•(一)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自己的主管事项范围内,根据法律确定的原则,以非强制的方式取得特定的相对人同意和协力,以实现行政主体所期望的行政状态的一种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活动。•(二)特征•1.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不得强制执行;•2.以相对人自愿遵守、合作为前提;•3.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