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比较在讨论股份制改造之前,让我们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进行一番大致的了解:两者概念有何不同,分别有何特点,彼此的优缺点如何。这不但有助于我们认识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也有助于我们实际操作股份制改造。(一)有限责任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1、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名(详见《公司法》第24条);2、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详见《公司法》第26条);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限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公司的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法》第72条)。(二)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1、股东人数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须在2人以上;但是在成立时的发起人须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详见《公司法》第79条);2、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且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详见《公司法》第81、126条);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限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信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资本的雄厚与否,而与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关系不大。职是之故,《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几乎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当然,发起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等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详见《公司法》第142条),股东可以自由对外转让公司股权,而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详见《公司法》136条)。(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异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之间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一方面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