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信息技术法律制度第一节信息技术与法制建设一、信息技术的特征现代信息技术的概念,一般理解为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组合,是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交流、应用的手段和方法的体系。现代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与文字、电报、电话、广播等传统的信息技术手段相比,具有以下独特的技术特性。一是数字化。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越来越多的信息,如文字、图形、声音、影像,都被数字化了,被简化进了1或0的二进制代码系统。因此,数字化已经成为现代信息技术的首要的技术特征,被喻为“信息DNA”。二是网络化。数台计算机形成一个信息交互系统则可称之为“互联网”或“网络”。这种网络化技术可以使用互联网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并采用一种标准的计算机网络语言使所有的计算机得以相互交流。这种相互连接的网络把距离和时间缩小到零。三是大容量。今天,英特尔公司所生产的微处理器已经能容纳2000万个晶体管;据说几年以后,人类将生产出能容纳10亿个晶体管的芯片。这种几何式的增长速度被信息技术专家称之为“摩尔定律”。摩尔定律是由英特尔(Intel)创始人之一戈登·摩尔(GordonMoore)提出来的。其内容为: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晶体管数目,约每隔18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而价格下降一半。四是高带宽。把一切信息都转换成数字固然方便,但比特数是极高的,为此,除利用数据压缩技术外,还要求信息通道具有很高的带宽。光纤通信技术是解决带宽问题的有效手段。据计算,人类有史以来积累起来的知识,在一条单模光纤里,用3-5分钟即可传输完毕。因此,光纤及其高带宽技术带来信息世界的快车道。二、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调整首先,鉴于信息技术对未来社会发展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推进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那么,如何结合信息技术领域科技发展的本身特点,利用法律手段来创造一种强有力的促进机制,以推动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进程,则是我国信息技术领域的首要法律问题。对此,本章拟从“信息产业法律制度”和“信息产权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次,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了深刻的社会变迁,产生了一系列新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这就必然要求传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形势下有效调整和管理社会生活的需要。对此,本章拟从“信息网络法律制度”和“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加以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