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er第七章市场行政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王翠翠2015年3月经济法目录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法律制度3.反垄断法律制度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杜先进@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第2页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本法的几种产品:服务产品;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就是指产品满足使用要求所具备的特性,即适用性,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的总和。产品的质量状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