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法導論國際企業經營環境的變遷•GATT與WTO所帶來之國際化風潮•國際競爭的日趨白熱化•區域主義的崛起•國際商務的法制化•交易標的與方式的改變•國際分工態勢的愈趨頻仍國際企業的自我調適•加強對國際法規的瞭解•調整組織結構•產品、技術研發•改善交易與經營管理方式、技巧•國際合作•提升競爭能力何謂國際法?•其定義為何?•是否真有國際法的存在?•又從何去瞭解國際法?國際法的定義•係者普遍為國際社會所接受的規則(rule)•多數將其解釋為是國際公法,係乃公法性質•係指一種規範國際社會中之所有國家成員間的規約•其形式即如條約、公約或是一些國際組織的章程(如聯合國憲章)國際法的法源•國際條約•習慣法•法理條約•可以是多邊、雙邊•其內容可以是單一主題亦可是廣泛性的•簽字國應以誠信執行、遵守條約之約定•構成條約無效之條件1.情勢變更2.違反一般國際法則條約對於商務之影響•透過對各會員國之內國立法對於企業、個人權義造成極為重要的影響•如租稅、物資生產及交易限制(化武相關之生產、監控)•可能造成國家集團間之對抗(如海事公約,造成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的對抗)國際法庭•成立,係承襲國聯時代之永久國際法庭•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之15位法官組成,任期9年•在實際適用上之侷限性1.當事人是國家2.判決僅對當事人具約束力3.須當事人願意接受管轄為前提4.須當事人願意誠實遵守判決國際糾紛之調解•通常先是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國際法庭在實際上有其侷限性1.並非每個國家都願意承認國際法庭之管轄權2.縱接受有時亦附加限制條件國際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其實是法律衝突法•多被誤以為是另一套有別於公法的法規•並無一既存且被普遍接受的規範私經濟法規體系•主要包含三領域1.選擇適用法律2.選擇管轄法庭3.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法之歷史發展•西元300年前,羅得法,其中即有關於共同海損之規定•古希臘,雅典習慣法中出現「海商借貸」規則•羅馬法有市民法、萬民法•在十至15世紀隨封建國家興起,造成法律無法統一,乃由商人組成特別法庭,將商事習慣編纂成各種商事習慣法典,即所謂「商人法」•17世紀後集權國家興起,乃將商人法吸納確立本國民商法體系國際主要的法系•大陸法•社會主義國家法•伊斯蘭法•英美法比較法•研究各國法律之差異•比較各內國法與國際法則間之異同•使從事跨國商務之當事人更瞭解其所受管轄之法律•使經營風險更易掌握,促進國際商務環境的透明化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