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31(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