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23(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非军事测绘活动,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测绘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基础测绘项目和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基础测绘资料应定期进行更新,重点地区和大中城市5~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10~15年更新一次。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应统一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基础测绘实施的专项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九条地籍测绘工作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