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三编专利权——第十三章专利授权条件第一节概述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排除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第二节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一、新颖性(一)新颖性概述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出版物公开而言,技术之公开日的确定分两种情况:(1)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专利申请文件公布或公开的日期。这个日期通常是公开或公布专利申请文件之专利公报的日期。(2)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该文献的首次出版日。这个日期通常记载在其版权页上。为了进行情报交流而向图书馆提交的技术情报资料,其公开日就是图书馆收到或者登记的日期。非公开发行的学位论文,以其答辩日或者提交日为公开日。就使用公开而言,公开日就是使用者将其技术方案即产品或方法向公众提供的日期。(二)冲突申请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冲突申请虽然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它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之冲突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先、后申请人既不是同一申请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2)先、后两专利申请具有相同的技术主题;(3)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在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则不能构成冲突申请。(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