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41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第五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七条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八条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上条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