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二)主讲:李羿楠律师洪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专长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参与AAA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研发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洪达四海·文博天下洪达四海·文博天下1、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是否需要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2、变更为其他第三方主体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替代性操作一、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洪达四海·文博天下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经济补偿金总结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公司按照原条件或者超出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降低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员工同意员工不同意员工同意员工采用书面形式员工不采用书面形式不支付不支付支付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个月不支付不支付公司违反38条规定公司没有违反38条规定支付不支付洪达四海·文博天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5、借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可以列借调单位为第三人;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借调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借调或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于一定期间内,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接受该单位的指示与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因借调关系发生争议的,仍应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把握此类劳动争议的适格当事人。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借调单位只是实际使用该劳动力的单位,故原则上仍应以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但是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例外:(1)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并未变更,故仍应以原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向劳动者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义务的,该约定可以视为第三人利益契约,虽然劳动者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其对借调单位亦有直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