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一)民营化的意涵。民营化,是指由市场或民间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及输送的过程。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主要目的在于:1、利用市场经济的“经济原则”和“效率原则”,改善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2、缩小政府活动和政府职能的范围。但由于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政策规划、目标制定、监督标准拟定以及执行、评估及修正等功能,因此,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的基础上。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民营化,从现实来看,民营化成为各国行政改革不可缺少的一个策略确是基本事实。(二)民营化的类型。学者萨维斯认为民营化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1、撤资。此种移转型之民营化可经由出售、无偿转移及清理结算等策略进行。2、委托。其形式包括签约外包、特许权、补助、抵用券、强制。3、替代。其形式包括功能不足之替代、退离之替代、放松管制之替代。(三)公共服务民营化的限制及其问题。民营化虽然存在成本降低、提高服务质量、选择机会增加、整合民间资源用于国家发展、示范效果等优点,但也存在许多大家诟病的缺点。从其限度来看,政府的许多业务和服务很难民营化,并且民营化可提供的“信息的详细性”对于可以采用某种类型的民营化也有不同限制。民营化在现实上可能导致的问题主要有:1、关于公共责任的问题;2、特权与贪污;3、公共服务的不公正;4、规避巧用;5、管理问题。第二节非营利组织与公共服务随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提供了不同于传统的新途径。(一)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何谓非营利组织,其界定并不统一,虽然对它的定义有差异,但是它有一些基本的特征。萨拉门认为非营利组织可归结为六个特色:正式的组织、民间的组织、非利益的分配、自己治理、志愿性的团体、公共利益的属性。据此我们可以将非营利组织界定为:组织设立的目的不在于获取利润,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自愿人员组成的,实现自我管理的,具有独立、公共和民间性质的组织或团体。(二)非营利组织的类型。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联合国的国际标准工业分类系统、欧洲共同体经济活动的一般工业分类标准对其都有不同分类方法。在各种分类当中,非营利组织的国际分类是一个受人们重视的分类标准,该系统将非营利组织分为12大类,囊括了文化娱乐、教育研究、健康、社会服务、环境、发展与住宅、法律宣传与政治、慈善中介与自愿性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