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儿童社会工作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古今中外,对于儿童的抚育、教育、培养、扶助等工作均极为重视。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各国都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开展儿童社会工作。在政府组织里,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策划;在政府预算中,列有专款进行补助;在工作推行方面,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负责。有的国家还制定了儿童福利法,使儿童在法律上获得安全的照顾及妥善的保护。一些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及社会工作者也都将这一群体作为研究目标,去发掘儿童的需要,解决儿童的问题。第一节儿童社会工作概述一、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一)儿童范围的界定儿童概念的出现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产物。随着儿童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儿童的定义逐步向纵深、全面发展,亦即由生理科学转向心理科学,进而转向全方位的社会、文化、人类学等研究视角。但是,学术界对儿童的内涵和外延的定义并没有一种最终的权威理论,而是各种理论交织并存;关于儿童期的界定即儿童的年龄界限更是众说纷纭,其标准难以统一。然而,无论是从学术研究还是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考虑,对儿童和儿童期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科学的界定。在1989年审议《儿童权利公约》的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不同的国家各自表明了对“儿童”含义的不同理解。阿根廷、危地马拉等国明确表明,儿童期是指自受孕起至18岁;有一些国家则表示儿童“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保护;而英国等国家则明确表示儿童仅指自出生至18岁的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解释,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出生者”。因此,儿童生命的开始应从出生之时算起,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2003年六一儿童节期间,联合国把儿童年龄上限从14岁放宽到了18岁,国际上习惯把0岁至18岁的孩子统称为“儿童”,把18岁以上的人称为成年人。从生理的角度——人体正常发育过程——来看,18周岁以后才真正成人。14岁到18岁的儿童,不仅很多器官仍未发育成熟,而且在心理上也不够成熟。因此,本书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统称为儿童。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为了便于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开展,人们将生长发育过程划分为若干年龄期。这种划分是人为的,在各年龄期之间并无严格界限,而且相互之间联系紧密。例如,卢梭根据他对儿童发展的自然进程的理解,将儿童期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0~2岁),是身体发育较快的时期,主要的任务是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第二阶段(2~12岁),是理智睡眠期,主要应该发展外部感觉,在这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