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自然资源犯罪的行为。第十条从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二)熟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三)取得执法证件。第十一条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