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条文说明]CJJ57-2012目录1总则3基本规定4总体规划勘察4.1一般规定4.2勘察要求4.3分析与评价5详细规划勘察5.1一般规定5.2勘察要求5.3分析与评价6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6.1一般规定6.2工作要求7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7.1一般规定7.2调查、分析与评价8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8.2场地稳定性评价8.3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9勘察报告编制9.1一般规定9.2基本要求总则1.0.1本规范是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以下简称《94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94规范》发布以来,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设计及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规范发布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期间我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相应的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不断发展。第一,勘察设计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大都完成了新一轮修订工作,有的规范甚至酝酿第二次修订,显著特点是新修订的标准都用黑体字标出了强制性条文,成为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及施工图审查时重点审查内容;第二,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成为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城乡规划、勘察设计的理念、标准和要求也有了较大转变,对城乡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城乡建设的发展,使得城乡的地域逐步扩大化,原来不太适宜工程建设的土地也逐渐被纳入规划建设范围,相应遇到的特殊性岩土及不良地质作用也有所增加,这对勘察技术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第四,围绕城市规划、项目选址的勘察工作中已积累了大量的工程经验和新的研究成果,需要将其汲取到城乡规划勘察设计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份颁布,对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为此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本次重新修订的规范,全面调整了《94规范》的总体框架,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方法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以便提高规划勘察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本规范的贯彻施行,充分发挥勘察技术工作在城乡规划的先导作用,避免或减轻由于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活动导致次生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提高城乡用地的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及构建和谐社会。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