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中小学教育教育科学文摘2022年第4期校外培训立法的三个基础问题王敬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105《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9期,约12000字校外培训立法的调整对象校外培训立法的对象可以从两个维度划分,一个维度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未成年人作为标准,另一个维度是以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为标准,二者有重合也有差异。立法在确定调整对象范围时,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是校外培训的重点,也是《义务教育法》保护的重点,因此属于校外培训立法保护的重点人群。需要讨论的特殊情况有三个:第一,是否应将0~3岁以及3~6岁早期教育包括在内。早期教育和校外教育在教育目标、活动形式上差异较大,监管的重点也不同,为强调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校外培训立法应将面向0~3岁未成年人开展的早期教育排除在外。3~6岁的儿童大部分进人幼儿园,属于学前教育,鉴于小幼之间衔接的客观性,学前教育普遍存在超前超纲现象,因此应将针对3~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纳人立法调整范围。第二,校外培训立法调整的范围是否限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否应包括高中生。高中生虽然不在《义务教育法》调整范围之内,但是从宽口径保护在校学生的角度,应当将高中生涵盖在内。第三,初中毕业后的未成年人的职业培训是否包括在内。校外教育的对象是青少年儿童,成人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不在其中。部分学生初中毕业后不再继续读书,而是选择就业,这些人群从年龄上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但是已经不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为就业而参加的职业培训不属于校外培训。校外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的特征,旨在满足学生在学校学习之外的个性化需求。校外培训形式多样,课程班、夏令营、留学营、游学营等不同形式的培训均在立法调整范围之内。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立法调整范围,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培训形式变异的可能性,防止立法出现“破窗效应”。在校外培训立法中,可以将校外培训界定为:与学校教育相对称的,在学校教育学制计划之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3一6岁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在校中小学生开展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种社会教育。校外培训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校外培训虽然不在国家学历教育范畴之内,但是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这从本质上决定了政府加强对其监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正是教育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多数性、多样性,使得教育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共享性、整体性、社会性,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