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1页/共8页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4环境卫生收集设施4.1.1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2生活垃圾收集点4.2.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4.2.2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密闭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4.3生活垃圾收集站4.3.1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最大不宜超过1km;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5环境卫生转运设施5.1.1环境卫生转运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5.1.2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并靠近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区段。5.2生活垃圾转运站5.2.2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例题】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距离且运输量较大,服务范围内运输距离超过(C)km时,宜设置垃圾运转站。A.5B.8C.10D.156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6.1.1城市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等。6.2生活垃圾焚烧厂6.2.1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6.2.3生活垃圾焚烧厂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2页/共8页6.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6.3.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6.3.2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位于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2km。6.3.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6.3.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6.4堆肥处理设施6.4.1堆肥处理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地带,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不应小于0.5km。6.4.3堆肥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