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中外合资企业D.农村承包经营户答案及解析:ABD《民诉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民诉法意见》第240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6.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及解析:CD《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是“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该条第3款还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