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造价咨询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咨询活动顺利、健康的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二条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服从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条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信誉。第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充分认识造价咨询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办理每项咨询业务时,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规定,同时做到以诚实信用取信于客户。第五条加强对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自觉参加执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执业技能。第三章职业道德第六条咨询人员须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持证上岗。第七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的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八条咨询人员必须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业务。第九条咨询人员须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十条禁止包庇、默许和参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等有欺诈、伪造、作假的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咨询人员应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乱收费。第十二条咨询人员不得窃取公司知识产权、技术图纸、软件程序等保密资料。第十三条咨询人员有保护客户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咨询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泄露需保密的任何信息。第十四条咨询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第十五条咨询人员不得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第十六条咨询人员不得将公司的业务客户推荐给他人而收取佣金。第十七条咨询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第十八条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第十九条咨询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