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厂工作时间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司人本管理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工厂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加班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厂全体在岗员工(不含中干)。第二章加班认定第四条各部门、车间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组织员工工作可认定为加班:一、公司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三、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任务和人员配置实际,合理地安排生产工作任务,在劳动定额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一、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勤值班类人员),在计算周期内,有效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四、在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五、实行岗位计件绩效工资制,因个人原因请事假追赶生产任务,延长工作时间的;六、其他生产工作任务、有效工作时间未超过劳动定额、法定工作时间的;七、职工节假日出差,已享受出差补贴的;八、节假日参加各种培训的受训人员;九、因个人工作失误、拖拉、效率不高、计划不周造成的超时、延时工作。第三章加班审批程序第六条基本流程-1-一、加班申请:各部、车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班组/科室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审批表》(附件1),明确加班时间、事由、人员等相关事项,报各部、车间领导。二、安排加班:《加班申请审批表》经各部、车间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安排加班。三、加班费用审批:各部、车间组织安排加班后,填写《工厂员工加班管理台帐》(附件2),同时完善《加班申请审批表》中生产写实内容,并按季度(便于季度内安排补休或预休)报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四、备案、结算:次季度首月6日前,将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第季度(单位)加班费用审批表》送两轮车事业部综合管理部备案结算加班费;未按时上报“加班申请审批表”的,该季度加班不予确认。第七条如遇临时紧急情况需要加班,经各部、车间领导同意,可事后完善相关手续。第四章加班处理第八条加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