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本协议于年___月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签署:发起人: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名称以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第一条新设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第二条新设公司的住所:第三条新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6第四条新设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于高新技术行业,多元化发展公共事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RMB5,000,000),协议各方于年月日出资。其中:(一)发起人出资额为壹佰万元整(RMB1,000,000.00),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二)发起人出资额为肆佰万元整(RMB4,000,000.00),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0%;第七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第八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九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2/6(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协议各方义务(一)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二)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协议各方责任(一)甲方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运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