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023·第2期青海检察QINGHAIJIANCHA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问题研究1贾延申兰存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推进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如何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运用好上述制度,形成制度保护合力,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值得深思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现实必要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支持、相互补充,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弥补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制度漏洞。检察公益诉讼的权利主体为检察机关,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政府,因提起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其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和制度运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两项制度设计层面欠缺、立法不足、衔接不畅,没有形成制度合力,实践中普遍存在混淆和冲突,各自为战的现象。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不仅能够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形成更强生态治理法治合力,而且也能解决实践中各自为政的问题,节约更多行政及司法资源,弥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专业知识领域的固有缺陷,更好的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关,还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履行职责,及时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一)制度层面上的“不同”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即检察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或者符合规定的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后行政机关仍然不作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就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检察权的职能定位,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不同于行政机关,无具体的实质处分的权限,权力的实质处分必须“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