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和存档。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第五条签订时间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二、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原则上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第七条员工试用期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最多不应超过员工月基本工资的30%。第八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第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薪酬福利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薪酬发放,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员工工资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1、基本工资:员工月出勤天数达到21.75天,月工作时间达到174个小时,即可全额领取该项工资,本公司承诺,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深圳市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