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中国电信业CHINATELECOMMUNICATIONSTRADEJanuary|012023265法治天地Regulation落实“三互”原则,提升监管效能网络安全是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网络安全监管涉及到诸多部门。《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现代社会,网络监管方面日趋专业化,各个专业化的政府部门拥有着相对的专业执法人员、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以及工作经验。但多部门共治的缺点日益暴露:一方面,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思维定式,导致部门之间缺乏合作,更注重分工而不是注重整合。另一方面,部门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工作的交叉和冲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自己权限内的专项事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立法明确不同的政府部门在监管的过程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在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确定部门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整合与分散不同部门相同或者类似的职务。网络监管部门要坚定“职权法定”的原则,理顺自己的监管权限,防止行政监管资源的重复浪费,也避免监管事务的冲突。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及时沟通交流,落实业务之间的跨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协调形成安全保护合力。这种监管协调的工作机制不仅针对核心主管部门,还需要关联到各个有关部门,通过串联监管工作链,建立起严密的工作关系网。各部门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为核心,中央网信办作为牵头单位,总揽大局,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管模式应当突破传统的“一对多”模式,不仅要做到核心部门指令的快速到达,更要实现“多对多”,促使相关部门有条不紊地围绕指令去实施。此外,除了举办日常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探索联合执法,还可以设立“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联合协商分工与合作。搭建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不同的部门所享有的信息采集、分类以及资源库都有不同的标准,往往容易成为政府信息内部共享的障碍,打破信息孤岛便成重中之重。各政府部门应当秉持着“规范完整、程序合法、及时有效、安全保障”的信息共享原则,着力建设政府信息共享的管理制度与方式,加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力度,进而通过信息网络来应对复杂的问题。“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是各个部门在协调监管工作,整合执法力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现代网络治理主体外部多元化的同时,也要保证部门内部有序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