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刑究研法事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期回归原点: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三重属性张栋*袁志尧**【内容摘要】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司法运行中,关于能否延伸其适用阶段、扩张其内容设定以及替代合规计划等问题,现有研究尚未形成一种一以贯之、具有高度解释信度与效度的理论体系,难以对规范与实践层面的诸多疑义作出澄清和解答,一定程度上挚肘了合规检察建议的适用与发展。为此,应当回归问题原点,审视合规检察建议的属性议题,从其必然的、固有的、不可分离的本性发轨,揭示其“社会治理”之本质属性、“协同参与”之固有属性与“短期激励”之特有属性,廊清制度本源,促进理论与实践形成最低限度的共识性认知,实现合规检察建议与多维制度改革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圆融自洽。【关键词】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属性社会治理协同参与短期激励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大胆审慎开展了一系列前瞻性与创新性实践,并逐渐探索出两种合规不起诉的制度模式,即“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二者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而并存不悖的制度选择。在实践层面,与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相比,尽管检察建议模式的激励作用相对较弱,但是其优势在于法律依据更为充分、司法适用比较灵活,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一脉相承,因而也成为大多数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首选。在规范层面,《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4条第2款指出:“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据此,有学者将此种具有合规整改功能的检察建议提炼概括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以下简称合规检察建议)。在合规检察建议的实践运行中,存在以下三点疑问。第一,合规检察建议的适用阶段。合规检察建议大多制发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但也有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中即审查起诉阶段制发的现象,致使张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志尧,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1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参见李奋飞:《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245回归原点:论检察建议的三重属性检察建议模式与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在本质上相差无几。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