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与受案范围之关系练育强摘要: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功能定位得到制度层面认可,并在积极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1条也明确其为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就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定位,与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有观点提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必然要求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从制度沿革来看,行政复议的不同功能定位不影响受案范围的界定:既有相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不相同,也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是相同。并且,无论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判断标准,还是该定位之下的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理论与实践层面都还没有形成共识,主渠道的定位并不必然要求扩大受案范围。影响与制约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因素包括行政复议内在的效率价值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及行政复议实践现状。关键词: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复议前置复议终局诉源治理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23)02-0128-15制度层面上,设计者最初是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配套制度,定位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进入本世纪后,制度层面上对于行政复议的定位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尤其是2007年《行政复议条例》第1条中明确提出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这实质上是确立了行政复议具有更加重要的社会救济功能,而不仅仅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功能的定位,正式确定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制度。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到“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作者简介: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行政复议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项目“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的体系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20&ZD19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29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与受案范围之关系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1〕司法部于同年11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第1条也明确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2022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修订草案),并于10月31日公布并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