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实施方法流动人口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展做出了很大的奉献,但是不能无视的是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问题已成为城市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实施方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实施方法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三)有生育能力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各级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第六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浙江省方案生育条例、本实施方法和其他有关方案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第二章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方案生育管理第八条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以下简称方案生育证明),并签订方案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方案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方案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第九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出具方案生育证明,催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方案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方案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方案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第十条各类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