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第35卷第2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Apr.2023Vol.35No.25757一、企业犯罪案件启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的困境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最高检于2020年3月首次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实践的新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①。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就是对企业积极主动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一种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具体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愿意建立合规体系并完成合规计划的涉罪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②。显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以检察机关采取的不起诉等宽大刑事处理方式,来吸引、激励和督促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实施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即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企业而言是一种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③。这种激励机制更进一步来说,实质上是检察机关通过采取不起诉等宽大刑事处理方式,来保护涉罪企业减受或免受刑事处罚,从而使涉罪企业能够继续运行,免于破产等不利后果。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真正能够对其起到激励作用的即是保证其能够继续运营并免于破产。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企业的激励机制,本质上是来源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挽救该企业并减少雇员失业④,在宏观上达成稳定社会经济、维持社会发展的效果。因此,无论是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激励效果出发,还是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出发,维持涉罪企业的继续运行都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需要达成的极为重要的制度效果。然而,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2021年4月第二轮试点的实践来看,目前制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难以达成上述效果。问题即在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其启动的阶段,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分工衔接的不足。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公检衔接问题研究胡赞(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公安机关对涉罪企业采取的各类强制性侦查措施,使得涉罪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启用合规不起诉程序之前便受到影响,从而失去了适用该制度的能力。为解决该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对企业犯罪案件处理制度的改革,使其采取的侦查措施轻缓化,并且协同第三方组织将合规甄别程序提前至侦查阶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严控审查批捕、提前介入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