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救济制度的构成、特色与运行李洪祥马佳悦*摘要:妇女联合会协助救助制度、约谈制度以及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救济措施”一章中新增加的重要制度。妇女联合会协助救助制度以直接维权和间接协助结合、社会组织和政府机关衔接的方式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先后四层保护,充分实现了妇女联合会价值优势最大化并减轻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压力;约谈制度以协商为基础,将适用范围从“确定违法”扩充至“可能违法”,不仅改变了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而且有利于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与传统刚性行政措施完美衔接;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建议形成合力,试图解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侵权问题,对妇女权益形成普遍关切,打开了维护妇女人权的新局面。这些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紧密结合,形成了妇女权益保障的严密网络,同时仍需进一步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方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真正落地实施,彰显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救济措施协助救助制度约谈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1新增加了关于“救济措施”的一章规定。该章既纳入了原规定于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法律责任”一章的部分内容,又增加了针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新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督促处理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联合工会、妇*李洪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佳悦,吉林大学法学院2022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1《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历经2005年、2018年两次修正和2022年最新修订形成目前的版本。本文在涉及该法不同版本的场合会标注具体年份,如无年份标注,仅指目前最新版本。专论|妇女与人权(一)2023年第2期(总第13期)48女联合会约谈侵犯妇女权益的用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进行指导监督,构建和维护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等内容。这既是对理论和司法实务需要的积极回应,也是国家全方位保障妇女权益的理念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体现。但法律规定并非终点,本文将围绕社会、行政、司法三个不同层面的典型制度——妇女联合会协助救助、人社部门联合约谈以及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