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卷第4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l.43No.42023年7月AcademicForumofNandu(Journal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Jul.2023收稿日期:2023-03-1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南海徙民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9BRK038。作者简介:李文涛(1974—),男,湖北省天门市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史与环境史、海南地方史研究。《蛮夷律》与汉武帝在海南设县初探李文涛(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海南三亚572000)摘要:西汉初年,在新纳入统治区域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继续实行《蛮夷律》。汉武帝时期,在南方地区实现“初郡”政策。通过对比汉朝在海南岛的治理措施,可知“初郡”政策与《蛮夷律》精神是一致的。汉朝在海南岛的统治,受到当地经济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放弃了在海南岛的直接管辖权。这表明,随着汉武帝时期新纳入统治的地区增多,以中原经济核心区为支撑的《蛮夷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扩张成本等的限制。关键词:《蛮夷律》;海南岛;经济基础中图分类号:K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320(2023)04-0001-07秦国在灭六国的过程中,在新占领区域大多实行郡县制,但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采用道制,《后汉书·百官志五》中记载:“凡县主蛮夷曰道……皆秦制也。”在这些地方,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即属邦制度,睡虎地秦简中的《属邦律》,就是这种制度的反映[1]。秦朝统一后,将原来的属邦制度逐渐改为郡县制度,但在新征服的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除了政区上采用道制外,在经济政治上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措施,这些地方存在特殊的编户,即蛮夷户,他们主要缴纳来作为赋税[2]。汉朝初年,在南方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继续实行道制,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张家山汉简中有一条简牍,表明汉代在南方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的是《蛮夷律》[3]。曾代伟等学者认为,《蛮夷律》实施的区域对象为巴郡南郡蛮、武陵蛮和板楯蛮[4]。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汉不存在《蛮夷律》[5]。最近发现的荆州胡家草场汉墓简牍中,有详细的《蛮夷律》的法律条文,可见,在汉代《蛮夷律》是明确存在的法令。荆州胡家草场汉墓简牍时间,不早于汉文帝后元元年(前163)[6]。可知西汉前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沿用特殊的政策。西汉建立后,领土扩张基本停止,直到汉武帝时期,领土又重新扩张,将西南、岭南的部分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纳入到统治范围。汉武帝在这些地区实行“初郡”政策。《史记·平准书》记载:“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7]1440《晋书》卷14《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