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2023JournalofNorthwestA&FUniversSocialScienceEdition)Vol.23No.5第23卷第5期2023年9月西北农林科技社会科学版“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信托的运作模式与规则构建文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9)摘要:宅基地信托是“三权分置”下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方式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宅基地信托可采取“农户十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的运作模式,可由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宅基地信托登记。应适当限定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使其不得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或以其设定抵押;对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加以调整,并增设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宅基地信托中应设置信托监察人,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为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对宅基地信托的监督机制。关键词:“三权分置”;宅基地;信托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23)05-0077-07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6款也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然而,对于如何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或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上述文件和法律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目前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正纷纷对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或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进行探索。在学界,学者们主要围绕“三权分置”下宅基地的租赁、人股、抵押等问题展开了富有价值的研究,而对宅基地信托则缺乏应有的重视11。现有少数关于宅基地信托的成果研究了宅基地信托的优越性、运作模式以及制度构造,但尚存在商椎之处。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宅基地信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探讨宅基地信托的运作模式,并对宅基地信托的规则构建略陈管见,供学界和有关部门参考。一、宅基地信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宅基地信托的必要性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内容。其政策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近年来,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较为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2年底,我国城镇化率已达65.22%,外出农民工17190万人[2]。这些因素使得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着大量闲置的宅基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在此背景下,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是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政策目的之一。其二,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