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3No.2总第143期JournalofWuhanPublicSecurityCadre’sCollegeSer.No.143法学研究①“过去违法行为”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影响王晓光1,裘少波1,张维尧2(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3;2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08)[摘要]民营企业合规过程中,被发现有相同性质的“过去违法行为”未作处置,对企业合规不起诉不生影响。这是因为,“过去违法行为”与犯罪分子的认罪认罚并无挂钩;从违法行为的时间、次数、主观方面等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再犯可能性较弱;行政合规的程序激励模式和重罪案件合规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决定了重责案件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空间。[关键词]合规不起诉;行政处罚;漏罪[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390(2023)02-0047-05一、问题的提出企业合规制度改革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是研究的重点。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产生了企业“过去违法行为”影响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情形。实务中,企业“过去违法行为”阻却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涉案企业受过相同性质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例如《苏州市检察机关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制度工作规程(试行)》第4条规定,“曾因同一性质行为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制度。”其二,涉案企业在合规监管过程中被发现有尚未被处罚的刑事违法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合规过程中发现漏罪,第三方组织“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针对该规定,实务部门持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合规过程发现漏罪应当立即停止企业合规监管程序,无需再谈合规从宽、合规不起诉制度。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观点过于绝对,案件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需要考量企业对国家税收的贡献程度和再犯可能性作具体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