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2023年3月刊171《民法典》背景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完善探析王照岩[摘要]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出台以来便一直争议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界定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程序启动困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承担责任主体受限等一系列的适用难题。性质上,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责任虽彼此独立但存在一定交叉。《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也应以是否严重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以至于威胁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亟须进一步规范的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因此,需要从各个角度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行为;举证责任;赔偿标准国是千万家,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自然意义重大。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间关系不断得到广泛关注,离婚率亦是呈现升高趋势,这无疑不利于社会中家庭稳定功能的有效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间的情感纠葛和财务纠纷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求偿问题的定纷止争的合法有效途径,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1]。《民法典》保留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并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作为兜底条款,具体案件的审判也因之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模式[2]。这一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制度在婚姻法时代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而且还足以表明立法者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肯定态度。同时,也应该看到民法典对该制度并未做实质性的改变,这意味着同样的问题在民法典时代仍会继续存在。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民法典》生效实施的时代背景,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应用问题作为探讨对象,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再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适用建议,以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科学建构和司法适用有所助益。一、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列举+概括”的模式对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加以扩大补充,增设了便于更好地服务于不同情形的“兜底”条款。而根据司法实践调查反馈,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损害赔偿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都是导致具体个案判决结果不同的重要因素。同时,我们也难以明确法院在判决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于上述事项的运用方式及其差异对于法官做出裁决的参考价值程度。因此,我们仍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应用的具体问题,通过理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