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研究】DOI:10.14168/j.issn.1672-8572.2023.03.05«南极条约»协商国执行«马德里议定书»附件六的立法研究陈忠华①(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ꎬ北京100088)摘要:«马德里议定书»附件六要求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南极环境紧急状况下的经营者责任加以规制ꎮ已核准附件六的«南极条约»协商国根据各国的南极立法基础及司法体系ꎬ就南极环境紧急状况发生前和发生后两个阶段的经营者义务以及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机制加以规制ꎮ部分未核准附件六的国家也已在其国内立法中准备了执行附件六的有关制度ꎬ并就附件六的核准问题展开研究ꎮ中国作为尚未核准附件六且无法律层级南极立法的«南极条约»协商国ꎬ应当充分参考其他国家执行附件六的南极立法ꎬ尽快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南极立法并以此为基础考虑是否核准附件六ꎬ以便在未来南极环境责任制度谈判中争取更大话语权ꎮ关键词:«马德里议定书»ꎻ南极环境紧急状况ꎻ附件六ꎻ南极立法ꎻ经营者责任ꎻ国家利益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8572(2023)03-0034-17一、问题的提出«马德里议定书»(又称«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ꎬProtocolonEnvironmentalProtec ̄tiontotheAntarcticTreatyꎬ下文简称«议定书»)附件六于2005年在第28届斯德哥尔摩«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通过ꎬ该附件规定了南极环境紧急状况下的责任制度ꎬ是对«议定书»第16条“制定关于在«南极条约»地区进行的«议定书»所调整的活动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详细规则和程序”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1]ꎮ根据«南极条约»(TheAntarcticTreaty)第9条的规定ꎬ附件六需要经参加第28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28个«南极条约»协商国全部核准后才能生效[2]①ꎬ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致力于推动附件六的生效ꎮ斯德哥尔摩«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通过的第1(2005)号决议规定自附件六通过后ꎬ«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每年评估为使附件六生效已取得的进展ꎬ以及评估为鼓励缔约国及时核准附件六采取了何种必要且适当的行动[3]ꎮ2015年第38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第5(2015)号决议再次重申了这一点ꎬ同时强调缔约国间应继续相互分享有关信息和经验ꎬ推动附件六生效的进程[4]ꎮ第44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通过的第2(2022)号决议又一次强调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