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双月刊)2023年第3期(总第139期)不当得利视角下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之重塑◆李慧内容提要:溢缴税款不是“税”,属于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纳税人有权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对主观故意的规定存在缺失,无法处理含清偿目的故意溢缴税款的返还问题。在“明知而非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这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法的一般原理”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其共有的债务属性、构成要件的相似性、一般原理的普适性,为税法向私法寻求问题破解之道提供了可行性。当纳税人“明知”无纳税义务,仍申报确认其虚构的税收债务,并以清偿为目的向税务机关缴纳款项时,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因其自愿处分利益而可被排除。关键词:溢缴税款;不当得利;清偿;请求权排除中图分类号:F812.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23)03-0088-08一、案例引入:对溢缴税款返还制度的正义拷问2021年6月,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披露了一则关于收到税务局退税款1524万元的公告,引起热议。国民纷纷调侃华讯方舟做了一单稳赚不赔、收益有保底的买卖。究其根源,此次退税为华讯方舟修改造假报表所致。2020年10月26日,华讯方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华讯方舟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11月19日公告自查结果。公告显示,华讯方舟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过虚构交易,分别于2016年度虚增利润0.29亿、2017年度虚增利润1.18亿、2018年度上半年虚增利润0.28亿。根据自查结果修改财务报表后,华讯方舟就其溢缴税款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并于2021年6月收到退税款。2021年7月13日,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对华讯方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款返还无可指摘,但当严格执行法律的结果与公众朴素的价值观相悖时,难免会让人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怀疑。华讯方舟为攫取市场利益虚增利润,就因此导致的溢缴税款而言,纳税人存在明显过错。依现行溢缴税款返还制度,税务机关不审查纳税人的主观过错、不核实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事实后即办理退税,一定程度上会形成财务造假后纳税人靠税款返还弥补罚款损失的荒唐局面。税收虽不是企业决策的决定性因素,却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不得不承认,现行税款返还制度存在一定的消极溢出效应。①如果不加改变,税收将不再成为纳税人虚构利润时的顾虑,作者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