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第38卷第3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8No.32023年5月JOURNALOFJIANGSUPOLICEINSTITUTEMay2023·法学研究·保护还是控制:未成年人不可为条款扩张热的冷思考沈笑天朱应平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都大幅扩展了未成年人不可为的行为范围。通过文本分析可发现,这类条款的主要特征是“成年人可为而未成年人不可为”,直接规制对象是社会中的生产经营者,间接规制对象是热衷新事物的青少年群体。但是,这类条款在实际运行中因执法成本高昂而无法实现禁止目标,因“成年人可为”的例外而无法实现教化目标,因法律未禁止相同性质的行为而无法实现规训目标。除此之外,这类条款在法律父爱主义的审视下还存在错配干预对象、过度控制未成年人等正当性瑕疵。为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恰当保护,应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未成年人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人格平等的视角宽容对待未成年人。关键词:未成年人不可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父爱主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3)03-0061-11一、问题的提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修法力度颇大,仅条文字数就增加了约一万字,立法理念与文本结构更是做了较大调整。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修改而启动了修订程序,如修改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笔者注意到,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都扩张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行为范围。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等条款;《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则增加了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未经父母同意不得为未成年人进行医疗美容等条款。可以预见的是,未成年人不可为的行为范围还将继续扩大,诸如将禁止未成年人整容写入法律等要求也在不断提出。①在这个以成年人为主体的社会中,成人们似乎越来越热衷于以强制的方式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套上枷锁,未成年人的禁忌似乎越来越多。当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法治化背景下的教育规律与价值体系研究”(2022SJYB0952)。作者简介:沈笑天,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潍坊晚报:《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整容》,https://rmh.pdnews.cn/Pc/ArtInfo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