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与霍布斯的主权国家方法论:普遍历史与抽象建构庞亮内容提要本文试图解答的核心问题是,霍布斯在分享了博丹主权国家理论中某些关键思想的同时,如何又建构出一套完全不同的国家学说。霍布斯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博丹的绝对主权理论,但博丹的国家始终是具体的历史国家,而霍布斯的国家则具有非历史性与抽象性质。为解释二人学说间的根本差别,本文首先考察了历史在博丹与霍布斯建构政治科学过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然后分析了二人理论中作为国家质料的人的性质,最后展示了这两种国家理论模式如何影响现代西方世界对于政治的理解:博丹奠定了比较政治学的可能基础,而霍布斯则试图建立一种超越历史与时空、可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理论。关键词博丹�霍布斯主权国家�历史�政治科学cy),而并非将其视为单纯的物质(matter;如人口、引言财富、军事力量等)或是支配(dominion)。换言霍布斯无疑是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然而他的思想究竟是否属于英国政治传统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霍布斯使用拉丁语写作,也熟练掌握法语,他年轻时便曾游历欧洲,之后在巴黎度过十八年之久,其间包括十一年的流亡岁月。他融人了法国的学者圈,并在此完成了最重要的两部政治哲学作品:《论公民》与《利维坦》。在思想上,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显得更属于法国而非英国的传统,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与博丹的思想之间的密切关联。①确切地说,博丹对霍布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博丹与霍布斯都是主权理论家,他们探寻国家的法权基础(juridicalfundation)及正当性(legitima-之,政治权力总要具备正义的维度,它与纯粹的力量(force)或权势(puissance)相区别。②其次,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的特性承袭自博丹的同一概念。对二人而言,主权都是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它是国家的灵魂与本质,由若干相互关联的基本权利所组成,譬如立法与废法的权利、任免和授权职官的权利、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惩罚与豁免的权利等。③其中最核心的是立法与废法的权利与能力,这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也就是说,依法律而统治是主权者的根本职能,如何废除过时的法律、设定符合环境与形势的新法、保证整个法律制度的活力与良好运转,是主权者的基本责任(duty)。最后,以博丹为代表的法国传统立法模*本文系北京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西方早期现代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传统与国家理论”(项目号:7101302971)的阶段性成果。134粤海2023.4式影响了霍布斯。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