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6卷第3期广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GuangxiPoliceCollege2023Vol.36No.3《刑法修正案(十一)年龄标准变动的体系性检视与解释路径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分析为重点赵书霖1,邓定永2(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2.华南农业大学,广州510642)[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后,教义学内的种种年龄标准“未变论"都无法改变责任年龄降低、同意年龄升高之客观事实。基于责任能力与同意能力在构成、对象、形式及观念上的牵制性,年龄标准“一升一降”存在体系性矛盾。其原因在于传统观念与现实情况、域外标准与本国实际、年龄调整与认知能力以及“舆论立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四重脱钩,并以同意年龄提升失当为主要方面。在不改变立法的情况下,正确的进路应是通过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进行教义学限缩,消或弱化年龄变动对性自主权的限制。具体方法有二,一是将本罪解释为强奸罪的特殊类型,排除其在保护法益方面的独立价值;二是引入“性剥削理论”对同意年龄体系进行反思性重构,以弱化年龄标准的推定机能。[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年龄;同意年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图分类号J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3)03-0012-15D0I:10.19736/j.cnki.gxjcxyxb.2023.0302一、研究缘起自由主义思潮下的现代刑法理念,使得人们对法律新设的“不利益”抱有足够审慎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积极预防刑法观的立法实践,于实体法层面表现为“犯罪化”的趋势凹。这一趋势催生了解释论者对新兴制度的不断挑战,体现在年龄制度方面,就是年龄标准应否变动的问题。纵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年龄标准方面产生了两方面的变动: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有所降低,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导致性同意年龄的提升。不难看出,上述两处变动存在着“年龄标准”“未成年人”“回应式”“犯罪化”“轻缓化”等多个要素的重合,由此,则很难避开“年龄标准升降不一是否合理”之诘问。无论是探收稿日期:2022-11-26作者简介:赵书霖(1999一),男,山西太原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邓定永(1972一),男,湖北安陆人,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12赵书霖,邓定永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还是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正当化依据和法益进行论证之时,大多数年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