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AnimalHusbandryandEconomy(总第36卷第198期)收稿日期:2022-09-01作者简介:杨程(1999—),男,江苏南京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政法与社会商个人的概念重构与商个人备案登记制的建立杨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50〕摘要:商个人是商主体项下的概念。传统观点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该三分法在概念上不周延,宜以规范组织形式为标准将商主体二分为商个人和商事组织,将个人独资企业排除在商个人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商个人创设性登记制度,致使未经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因不具备商主体资格而承担着无照经营的违法风险。未来宜建立商个人备案登记制,商个人包括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营利性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拉大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彰显商个人的小微属性,并降低登记成本、简化登记程序,建立起激励性信用公示制度,以打造更为友好的商个人营商环境。关键词:商个人;商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商事登记doi:10.3969/j.issn.2096-2452.2023.01.011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452(2023)01-0062-05一、问题的提出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商主体有1.54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有1.03亿户,较2020年底增长11.1%。从结构上看,个体工商户占登记在册的商主体总量的67.1%,是我国保民生、稳就业的重要力量。[1]商个人制度是商法的基本制度,然而,立法向来偏重对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进行规范,没有很好地回应个体经营者的法律诉求,学界对商个人的概念缺少共识,商事登记制度也缺少对商个人的特别对待。本文将商主体划分为商个人和商事组织,先分析我国商个人登记制度的现状,讨论建立商个人备案登记制的必要性,再对商个人进行类型化梳理,最后为商个人备案登记制提出若干配套建议。二、商主体分类体系之争营利性是指以将盈利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而持续性开展的营业活动。[2]88商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下位概念,在不考虑主体资格的形成是否必须经过登记的情况下,具备营利性的民事主体即为商主体。1.商主体三分法:概念不周延按照传统观点,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在我国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3-5]商主体三分法的最大问题是会导致商主体概念的不周延。三分法的划分标准是责任承担方式,即商个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商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商合伙的出资人承担补充性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