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伦理约束规则的建立,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必经过程,也是衡量人工智能意向性能力的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志。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具有其内在的技术本体论定位,这种本体论定位决定了人工智能必须符合人类社会追求规范、规则的伦理道德要求,其伦理定位问题是在人工智能技术支撑的基础上发展到更高阶段的自然结果,是一种技术与社会之间关系平衡的结果。人工智能的意向性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必须打破那种技术“价值无涉”的理念,将价值概念植入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整体机制之中,从而在技术进步的整体视野下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赋予一种全面的、合理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规范。关键词:人工智能;意向性;伦理规范;主体性中图分类号:B022;TP311.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808(2023)02-0029-07第40卷第2期2023年4月晋中学院学报JournalofJinzhongUniversity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作为一种人类理性能力的本能性“超越”,在人类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某种“约束”或者“规范”,这种“约束”与“规范”源自人类的社会伦理性本质。换而言之,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源自人类的社会伦理本质要求。但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并非是一种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理性超越”的负面力量,相反这种“伦理规范”恰恰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理性超越”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或者说,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本身就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理性超越”应有的题中之义。一、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基础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对于人类意向性的模仿,必然会涉及对于人类意向性机制的社会性交往能力进行模仿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如何才能“植入”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系统当中,或者如何让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机制能够适应并形成人类社会的伦理规则约束。应当说,这一伦理约束规则的建立,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必经过程,也是衡量人工智能意向性能力的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志。在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本质和目标方面,人工智能需要一种符合人类社会基本伦理的规则保障,这种规则保障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重要社会“基因”,由此才能够使得人工智能的意向性能力真正得到健全和完善,即使是在那种极端主义的人工智能主体地位“预想”方面也是如此。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获得同样需要一个人类社会的“允诺”或者承认,而获得这种允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