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HUMANRIGHTS气候风险下人权保障的司法类型化:法理探析及路径选择孙雪妍∗∗内容提要:按照诉讼请求权规范来源、司法审查的对象、司法审查介入政策的强度进行划分,气候风险下直接及间接发挥人权保障功能的诉讼类型包括: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气候变化诉讼、基于国内宪法的气候变化诉讼、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由于国际人权法法律地位、效力存在特殊性,其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直接适用”及“解释性适用”所发挥的人权保护功能受限;基于国内宪法的气候变化诉讼以基础请求权识别、基本权利功能判断、国家义务范围判断为裁判步骤,气候法益融合导致的权利类型化困难、风险预防语境中立法形成自由与行政裁量扩展、司法制度功能边界等因素使基于积极权利、消极权利“二分法”的审查标准失灵。程序性权利是“气候人权”的重要面向,随着气候风险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发展,法院通过对风险决策程序的司法审查渐进强化决策机关的审慎注意义务,从而间接保障实体性人权实现。关键词:气候诉讼气候稳定权环境健康权气候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引言近年间,通过诉诸司法为全球气候风险中的人权提供救济和保护,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现象。国内外学者将此种案件概称为“基于人权的气候诉讼”(human⁃rightbasedclimatelitigation)。法院成为气候危机下人权保障的重镇:不管是在尊重司法先例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法院,还是在推崇38∗∗孙雪研,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DOI:10.16696/j.cnki.11-4090/d.2023.02.011气候风险下人权保障的司法类型化:法理探析及路径选择HUMANRIGHTS制定法权威的德国、荷兰、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以及在国际气候谈判上较为积极的南非、巴西、尼日利亚、印度、墨西哥等亚非拉地区国家法院,均已出现了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气候变化诉讼。①法院基于国际条约规定的人权条款、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以及从宪法中推导出“新型权利”,充分发挥了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不仅对微观的权利争议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更是以人权为裁判标尺介入国家气候立法以及宏观气候政策,谋求推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更积极的气候立法及政策。②法院作为权利救济的主要阵地,以规范化方式落实宏观权利体系的安排,以微观裁判防御公权力对个体利益的限制和侵犯,传统领域的主观权利诉讼通常并不以追求客观秩序变革为目标,而气候变化诉讼则将“人权司法救济”作为一种制度资源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