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期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其在内容创作领域的表现卓尔不群。然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不仅对著作权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迄今为止,如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定性,其能否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仍喧嚣尘上。因此,若想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问题有一个积极的回应与解答,我们就必须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法》,进行较为深入的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新兴事物找到解释的合理依据。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要想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前提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展开探讨。(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争议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畴,目前学界尚无定论。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们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范畴内的作品构成要件之一是作品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在表现形式上符合这一要求,所以可以认定其为作品。而持否定意见的学者们认为,自然人天然的是作品的作者,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人的创作物,自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利用固定模式算法的结果,计算方式与同一事物的处理结果高度一致;而创作是作者独特的思路、见识、表达和感受的展现。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是计算而不是创作。事实上,正是对“作品”概念的解读不一样而导致上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持有不同态度的两种观点。因此,厘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标准,成为解决这一新生事物权利归属问题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本文论述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智力成果属性认定”和“独创性判断”之上。(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成果属性释明人工智能就是让计算机模拟人类思维而完成各项任务。由此可知,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机器模拟人脑活动所生成的产物。对于“智力成果属性”的论证,可以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生成过程分析。首先,在外在表现形式上,现有技术已经很难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是相关词语的简单排列组合,而是一类文学性可以与人类创作相媲美的表达,在文章的布局谋篇、遣词造句等方面与人类创作的文字作品特征高度吻合。特别是当写稿机器人通过“图灵测试”后,意味着人类已无法单纯通过语言辨识内容来源。其次,从生成过程分析,人工智能通过学习模仿人类的思维过程,将输入的数据信息进行同质化分类,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