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科教广角数字税收征管的挑战与应对之策文/张亚男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企业崛起,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鉴于数字企业在税收征管时的特殊性,数字税的征收开始出现,成为弥补税收空缺的一大利器。当下各国都在如火如荼地制定着本国数字税征管的规则,意图使自身在国际交往中不处于劣势。与国际社会对数字税征收讨论激烈的现状不同的是,目前我国数字企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短期内征收数字税的动力不足,同时我国在数字税征管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专业人才匮乏、数据信息不明等问题。为了应对来自境外的不合理压制,我国亟待借鉴数字税征管之良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应对方法,踊跃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并以现代科技为依托建立数字税征管的中国模式。1引言1936年,艾伦·麦席森·图灵提出“图灵机”设想,利用简单的0和1组成的代码将纯粹的数字符号与三维世界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为人们开启了通往数码世界的大门。近现代以来,得益于全球人工智能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全球的数字经济进程实现了大跨步,数字经济对国家GDP的贡献日益增长,大部分人改变了原有的工作、出行、消费方式,对数字技术的依赖程度大幅度增加,数字经济的规模飞速扩张,与此相伴的是全球科技公司及平台暴涨的身价。然而,相较于实体企业,这些数字型企业对所在国的税收贡献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却不成正比,损害了所在国的国家利益。为应对少数科技巨头对本国税基的影响和保护本国国内企业利益,不少国家开始征收数字税,但鉴于国家性质以及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数字税征收的态度和规则有所差异,因此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化的数字税征收办法,实践也较为混杂。面对讨论如此激烈的数字税征管问题,我国应采取何种应对之策值得探讨。2数字税的基础理论探析2.1数字税之定性对于数字税的定性,学界始终未能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直接税即“不能或不易转移税负”的税,纳税人所纳之税无法或很难转介给他人负担,多数观点认为数字税是针对数字企业在本国提供数字服务所获得的营业总收入征收的税,本质上是为消除企业实际营收与所纳税款间的不平衡、弥补企业缴纳税款的不足,从这一角度来看,是对企业的直接盈利或实际财富征税,属于直接税。判断税的性质,需要从征税对象、税收制度、税负等多个维度分析,数字税与所得税看似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被很多学者归入直接税的范畴,但笔者认为,在认定其性质时应当回归于最本质的概念,区分“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