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2023年第1期兰台论坛LANTAIBBS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困境与路径王先发(海南省社会治理创新与人才培养研究基地,海口571100)摘要:在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人员转隶和内部机构改革等重要工作,对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人员配备、能力水平和稳定性三方面分析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困境,并从完善人员配备、提升人员能力和完善职业保障三方面探讨其路径。关键词:司法改革;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重大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随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已全面实施,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已形成,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政策已基本落实。当下,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已在巩固中深化,但基层检察机关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建设是基层工作中的基础,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主要由正式在编人员和在岗的聘用人员构成,一般所说的档案人员是指在编人员。其中,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数量偏少、在岗聘用人员较多、流动性较大、队伍不稳定和档案管理能力不高等问题。一、司法改革对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的影响(一)明确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员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制定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具体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主要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基层检察机关内不行使检察权,不直接辅助检察官办案,不参与检察办案业务工作的人员。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员从事档案工作,不行使检察权,不直接参与办案业务,根据以上划分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因此,司法改革后,基层检察机关在编档案人员属于司法行政人员,没有相应法律职务,不能参与办案活动,个人职业发展通道受限,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基层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的稳定。与此形成鲜明的对照,而司法改革前...